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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邁向制度化

受訪人彭剛本報觀察傢、中國人民大學發展中國傢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拓國傢行政學院教授本報記者李海楠國務院辦公廳日前正式對外公佈《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意味著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邁向制度化。《意見》提出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就是將公共房貸屏東鹽埔房貸財政支出范圍內的公共服務“外包”給社會主體,以契約形式來完成服務提供。作為國際社會通行且普遍應用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有別於我國一直實施的,帶有“規模小、方式舊”特點的政府采購行為,其本身具有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職能。圍繞《意見》釋放的政策信息,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分別采訪瞭本報觀察傢、中國人民大學發展中國傢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彭剛和國傢行政學院教授李拓,分別從市場經濟學角度和行政管理學角度闡述瞭各自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觀點和期待。專傢認為,《意見》傳遞出政府從市場經濟理念出發促進政府行政職能轉變的積極信號;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同時對建設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以及透明政府意義重大。政策亮點購買內容涉及七大民生領域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瞭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但不少領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率不高、規模不足和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意見》指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意見》要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中,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七大民生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此外,《意見》還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註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等基本原則,確定瞭近期和長期任務目標。其中,近期目標是:在“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長期目標是: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專傢解讀彭剛:按市場經濟原則理順政府和市場關系對於《意見》明確將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市場機制作用,交由社會力量承擔,並支付費用的表述,彭剛直言,這直接對外傳遞出政府從市場經濟理念出發謀求促進政府行政職能轉變的積極信號。“按照西方經濟學,政府、居民、企業和市場共同構成瞭現代社會的四大要素。而政府能夠理順自身和市場的關系,又事關各社會要素能否高效、合理地運行。”彭剛表示,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占有很大公共資源,仍或多或少存在以往計劃經濟時期留下的政府執政理念和色彩,突出表現在政府和市場、居民以及企業間的關系帶有很大隨意性。彭剛認為,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局面。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彭剛看來,在尋求公共資源供給模式的創新過程中,貫徹市場經濟原則至關重要。而市場經濟原則的本質就是等價交換,政府通過購買公共服務形成透明、可預期、制度化的供給模式,正符合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實際上是借助於市場交換關系,將公共服務提供在應有的基本原則和尺度標準下進行,有利於對提供服務的質量和目標范圍形成約束。”彭剛強調,但對於仍或多或少保留瞭從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施政理念的各地政府而言,必須突破現有觀念和施政主體的限制。首先,要正確看待和處理政府和民眾在觀念上存在的接受過程。對於政府而言,要摒棄以往長官意識、官本位的施政理念,將自身切實擺在與民眾平等的地位,以市場經濟原則出發,重新擺正自身位置;對於民眾而言,要改變原本認為“一切公共服務靠政府”的固有思想,接受並期待市場化機制下的公共服務提供,並形成輿論監督。其次,政府官員的素質要有所提升。作為施政主體,政府官員素質要以建立“小政府”的認識高度,建設“高效率”的政府。想要利用市場化機制提高行政效率,還需要更高素質的政府官員,要與民眾、企業一樣,共同遵守市場化的標準和要求。李拓:提效率、降成本、防腐敗是關鍵“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有益於政府轉變職帶,不僅能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同時也能防止腐敗滋生。”李拓認為,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在施政過程中,缺少制度化、機制化的約束,往往會滋生腐敗現象,因此,一旦將公共服務提供向社會放開,並推向制度化約束,勢必帶來“牽一發動全身”的作用。在李拓看來,此舉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理利用社會資源、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建設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以及透明政府具有重要意義。“但必須在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同時,防止利益尋租的出現。”李拓提醒,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必須透明、公開,確保參與主體公平競爭。這還需要在制度細節上進行完善,確保“好事要辦好”。正如《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佈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李拓強調,在制度化推進和實施的過程中,必須強調有效監管,而確保公開、透明則是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意見》指出,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如何讓接受社會監督落到實處,避免僅停留於口號,還需要政策細則的落實推進。”李拓說,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表面看是公共服務提供模式的創新,但其背後必須圍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敗等關鍵點推進工作,若能順利推進,勢必有利於整體行政體制改革,否則,無異於提供新的滋生腐敗的溫床。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10-10/15859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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